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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德清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浙0521执84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313606388,住所地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

法定代表人陈黎春。

被执行人:**中,男,汉族,1975年3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安庆市太湖县。

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521民初5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19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中赔偿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垫付款418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22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0年6月23日向被执行人**中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中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中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对被执行人**中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住址辖区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有价证券、无房产、无车辆,被执行人债务较多。被执行人银行信息较少,已冻结其账号。截至2020年9月7日,申请执行人尚有执行款人民币4202元未受偿。暂未发现被执行人**中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中未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中作出司法拘留15天与罚款的决定。同时已对被执行人**中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高消费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浙0521执84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姚 荔

二〇二〇年九月七日

书记员 胡华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