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

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钱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114执366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舞阳街4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521313606388Y。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七古登208号B座一楼130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MA27YL00XM。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81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邳州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114民初32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于2022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浙0114执3667号,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035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604元;支付律师费12000元。被执行人尚应负担本案执行费2206元、诉讼费2647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12月30日向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财产申报令,限制消费令,传票。本院要求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自2022年12月30日起,数次通过浙江省人民法院执行管理系统、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股权、证券、住房公积金、互联网银行及电子商务等信息提起协查申请。 **,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无沪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深市A股市场证券登记信息,无股转系统证券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大额银行存款信息(本院于2023年1月5日冻结被执行人微信账户一个,但无大额款项冻结到位,冻结期限为一年,届时申请人如需本院办理续冻结手续的,需在冻结到期前15个工作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 经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在当地的财产情况进行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经本院派员对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进行现场财产调查,亦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截至2023年5月11日,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尚需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质保金103500元;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35604元;支付律师费12000元。尚需承担诉讼费2647元、执行费2206元。 鉴于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采取了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以及作出相应的罚款决定,并将其列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作出信用惩戒。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浙江佳诚邦闳建设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摩星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114执3667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