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湖州南太湖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浙0591民初3215号
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
被告: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4年10月18日依法受理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州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10元,由原告浙江某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