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3执1485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鲁平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安徽鑫泰渔具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舒城县。
法定代表人:陈让来,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鑫泰渔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苏1183民初674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应当给付申请执行人价款21096元及利息(以21096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64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9年4月26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了查控,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一、2019年4月2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风险提示书、传票等执行材料。
二、2019年4月28日、5月6日、9月10日,本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人民银行、互联网银行、不动产、证券、车辆、工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2019年4月26日、6月16日、9月10日,本院通过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不动产、工商、地税、车辆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执行人员到句容市和安徽省舒城县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无房产登记信息。
四、本案履行情况: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
五、2019年9月10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六、2019年9月10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送终本通知书,告知其执行情况。
上述事实,有句容市和安徽省舒城县不动产登记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证明,财产查询反馈总表,执行决定书,失信被执行人通知书,终本通知书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将执行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同意本案在程序上终结执行,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执行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如不服本裁定,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
审判长 朱 冰
审判员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李书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