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5282号
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句容市华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鲁平才,系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市中富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和桥镇永兴村。
法定代表人:褚建中,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宜兴市中富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中富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宜兴市中富碳纤维制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房道生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张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