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430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2430号
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鲁平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阳澄湖镇岸山村西横港街2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忠义,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科逸复合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86元,减半收取643元,由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