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4341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宁海宏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民初4341号
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句容市华阳西路99号。
法定代表人:鲁平才,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宁海宏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宁海县深甽镇溪滨村金岙庙前。
法定代表人:张亚芳,系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宁海宏霖旅游用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㈤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2元,减半收取621元,由原告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赵剑岚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谢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