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苏1183执2591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鲁平才,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蒋玲,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56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
申请执行人江苏兆鋆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句容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句商初字第36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申请执行人的强制执行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20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应当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苏1183执259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赵瑾俊
审判员 赵海骏
审判员 许社民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许 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