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05民初80758号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惠新东街4号2层201内201-215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新元,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员工。
被告:浙江中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磐路817号(自主申报)。
法定代表人:**。
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与被告浙江中袁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保证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汇友财产相互保险社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吴 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