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0611民初3467号
原告:原新生,男,1972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男,1973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
被告:鹤壁市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湘江路双创孵化楼6楼608室。
原告原新生与被告***、鹤壁市中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0日立案。原告原新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原新生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