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鄂0113民初525号
原告:***,女,1967年1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泓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江汉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硚口区。
第三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薇湖路**。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诉称,其系第三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建公司)的股东,被告***系该公司股东兼任董事长,且系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原告***经查阅该公司财务账目发现如下事实:1、2014年4月18日、2017年9月19日,第三人武建公司分别与案外人创业投资基金会签订了《塔机升降委托代管协议》及《塔式起重机委托代管协议》,约定案外人创业投资基金会将5台起重机、1台升降机、1台塔机委托第三人武建公司代管,案外人创业投资基金会向第三人武建公司每月按每台8**元缴纳管理费,第三人武建公司向案外人创业投资基金会支付租赁费。而被告***、***均是该创业投资基金会的成员,第三人武建公司在其公司存在机器设备的情况下,向该创业投资基金会租赁设备,且收取的相关费用远低于市场标准,两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2、2018年7月16日,第三人武建公司向案外人**借款20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利率2%,借款到期未还,则以到期本息一并计算利息,案外人**系被告***的儿子。2019年4月24日,第三人武建公司向两被告借款150万元,约定月利率为1.5%,两被告的行为给公司及小股东造成了损失。3、第三人武建公司从2017年7月至2018年12月期间每月分别向**等8名案外人发放工资,该行为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50万元。为此,原告***诉至本院,请求判令:1、解除第三人武建公司与案外人创业投资基金会之间签订的《塔机升降委托代管协议》及《塔式起重机委托代管协议》;2、两被告赔偿第三人武建公司财产损失50万元;3、本案诉讼费由两被告及第三人承担。
被告***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本案管辖权提出异议。其认为: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江汉北路****,被告***的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解放大道**平房**,两被告的住所地均不在武汉市汉**;且第三人武建公司虽工商注册地在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79号,但其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五洲大厦A座19层2206号、2207号。故武汉市汉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申请将该案移送至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因公司设立、确认股东资格、分配利润、解散等纠纷提起的诉讼,由公,由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案中,被告,被告***住所地为武汉市江汉区;被告***的住所地为武汉市硚口区三人武建公司虽工商注册地在武汉市汉南区薇湖路79号,但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第三人武建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五洲大厦A座19层2206号、2207号。本案。本案第三人武建公司住所地应为武汉市江岸区发展大道五洲大厦********上述法律的规定,本案被告***、**,本案被告***、***住所地分别在武汉市江汉区、武汉市硚口区,而非武汉市汉**际经营地(即住所地)在武汉市江岸区,而非武汉市汉南区。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因股东名册记载、请求变更公司登记、股东知情权、公司决议、公司合并、公司分立、公司减资、公司增资等纠纷提起的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确定管辖。”因本案系涉及与公司有关的案件,应由公司住所地即第三,应由公司住所地即第三人武建公司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院对本案无管辖权。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应由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管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栾 婷
人民陪审员 常 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