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武汉镇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鄂0191执670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熊娅婷,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武汉)律师事务所。
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经济发展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7月28日作出的(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
1、2018年4月13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等法律文书,邮件退回;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无车辆,银行账户已被多家法院冻结;
3、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其已于2016年6月12日注销;
4、2018年7月17日,本院对申请执行人委托代理人熊娅婷制作调查笔录,告知其执行情况,其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提供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已被多法院冻结,名下无车辆,名下房产已注销,除此之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或便于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武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继续履行(2014)鄂武经开民初字第00816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持本裁定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阮珂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十八日
书记员喻少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