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

某某与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鄂0103执1583号
申请执行人柳建国。
被执行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汉南区微湖路7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柳建国依据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308号仲裁裁决书,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武汉武建建筑设备有限公司补缴社保义务。本院已依法受理柳建国的执行申请。
在执行过程中,补缴社保不属法院执行范围,本院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江劳人仲裁字(2016)第0308号仲裁裁决书不予执行。
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