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

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谷必顺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鸠执字第127号
申请执行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芜湖市鸠江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3年8月12日出生,住芜湖市三山区。
本院执行的申请人芜湖良安架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只有待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再恢复对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2)鸠民二初字第49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XX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