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楚雄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云23民终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原告):**,男,1977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武定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昆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068号5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7360594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天外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5年5月16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云南瀛滇律师事务所律师,代
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武定县狮山镇大坪子工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N861728。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吉***、**,系该公司办公室员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颖博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一乘驾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颖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一乘驾校的委托代理人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2019)云2329民初43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武定县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1487元予以退回;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743予以退回。
审判长孙明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