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武定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云2329执463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06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正洪,系公司总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73605948。
被执行人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329MA6N861728。
法定代表人:袁小平,系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楚雄州武定县。
关于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云2329民初577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应支付执行款500000元,执行费7400元,本案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向金融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存款信息,无存款信息;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向房地产管理登记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地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地产登记信息。执行员多次通知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直接转账40万元给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余款尚未履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武定一乘机动车驾驶人考试服务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限制高消费。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将执行情况向申请执行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释明。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利俊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戍乔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