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弥勒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4民初2787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弥勒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秋琼,云南白龙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068号五楼。
法定代表人:尹正洪,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余 爽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超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