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云09民终459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昆明市官渡区官南路1068号五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7873605948。
法定代表人:尹正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银,男,汉族,公司员工,住昆明市富民县。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春山,云南顺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96年1月2日生,汉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人,住云南省保山市昌宁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平,男,1990年2月10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县人,住四川省宜宾县。
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认定基本事实不清,遗漏当事人,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2019)云0921民初419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云南颖博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786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张建红
审判员  苏国权
审判员  龙 伟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梁 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