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随州市一方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一方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