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鄂1303民初2994号 原告***,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随州市曾都区。 被告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随州市一方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男,1990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九江市修水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随州康泰电力综合服务有限公司、随州市一方装饰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6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55元,减半收取62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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