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6民初6361号之一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杏坛镇新冲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6280120225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城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新联社区如意路92号蚂蚁智库创业楼4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2D3W8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城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2日立案。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3201.19元,保全费2220.79元,两项合计5421.9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佛山市顺德区德建塑料管道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