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191民初966号
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黄海二路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总经理。
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原潍坊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凌河镇雄鹰大道云峰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79357649G。
法定代表人:马新亮,执行董事。
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31日立案。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421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徐国安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