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91民初1751号
原告:**,男,1994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彩霞,日照东港正律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安丘市凌河镇雄鹰大厦6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4579357649G。
法定代表人:马新亮,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学高,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男,1981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潍坊市奎文区,现下落不明。
被告: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石臼街道黄海二路45号海洋财富中心23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61391061T。
法定代表人:时培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营,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阵波,山东德与法(日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峰公司)、***、山东西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海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云峰公司、***支付原告**货款共计41886元及相应利息;2.本案诉讼费、律师费等均由被告云峰公司、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从事建材行业,2019年至2020年6月,云峰公司、***在日钢奎山生活区三期建设工程时一直从**处购买建材,由**送货至施工地点。经双方对账结算,云峰公司、***尚欠**货款41886元,经协商,云峰公司、***同意于2020年10月1日前付清。到期后,云峰公司、***一直未付该货款。案涉工程发包方为西海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西海公司应当承担付款责任。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提交的证据,供货人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锟钰五金建材批发中心,企业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经营者为杨耐英。本案应以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锟钰五金建材批发中心的名义提起诉讼,**并非本案的适格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十九条、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的起诉。
预收的案件受理费424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刘春明
人民陪审员 张纪方
人民陪审员 于振国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刘明明
书 记 员 叶文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