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调解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调 解 书 (2023)鲁0784民初863号 原告: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兴安街道和平路88号颐高国际商贸城26幢104房。 法定代表人:**芳,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鲁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丘市凌河镇雄鹰大道云峰大厦606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国宗(安丘)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水泥款84615元;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自2021年3月9日起,被告因建设安丘市凌河街道***小区3#4#楼,多次从原告处购买水泥,至2021年9月18日,共计向原告出具14张收料单,共计金额114615元,承诺2021年10月结清。被告向原告支付水泥款30000元后,剩余84615***未向原告支付。原告多次向被告追要该笔款项,被告以资金周转困难为由拒绝付款,故提起诉讼。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欠原告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水泥款84615元,于2023年3月24日前付24615元,2023年5月30日前付30000元,2023年6月30日前付30000元(户名:潍坊九将经贸有限公司,开户行:民生银行安丘支行,账号:1********); 二、若被告未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原告有权就剩余未履行部分一并申请执行; 三、案件受理费958元(已减半),保全费866元,共计1824元,由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郭晓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