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市江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705民初3832号 原告:潍坊市江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告:***。 原告潍坊市江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云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7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江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潍坊市江德建筑器材租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