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苏1291民催1号
申请人: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49925102,住所地泰州市华润国际花园10幢508-511。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一禹,男,1991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申请人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7日立案后,依法于2021年3月30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申请人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持有的票号为、出票金额6000元、收款人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政府口岸街道办事处、申请人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申请费100元、公告费1200元,由申请人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王 芸
人民陪审员  娄正钊
人民陪审员  李灯兰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日
书 记 员  徐 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