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盛泰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某某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1281执恢2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7849925102,住所地泰州市。
法定代表人:李敏,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9年9月19日生,汉族,住兴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9日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江苏盛泰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垫付的赔偿金862318.35元。案件受理费16950元,公告费200元,合计17150元,由申请执行人盛泰公司负担6225元,被执行人***负担10925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立案受理,被执行人应向本院交纳执行费11023元(未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被执行人未能实际履行判决义务。
2.本院于2020年4月23日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保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车辆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天××室不动产,本院查封后经双方议价处置,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余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0年8月5日、2020年11月9日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证券、网上银行、保险、股权信息、工商登记、车辆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本院于2020年11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执行过程中,本院到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了实地走访,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下落,同时张贴限制高消费令于被执行人的住所。
上述执行情况及反馈信息,本院通过电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并表示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笔录等证据在卷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以及财产能否变价。经人民法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被执行人***名下的位于泰州市××天××室不动产,本院查封后经双方议价处置,因无人竞买流拍,申请执行人不申请以物抵债;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苏1281民初899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加防
审判员  卢国祥
审判员  张国华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陈 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