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扬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091民初117号
原告:扬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扬州市邗江区邗江中路329号金鼎国际公寓1009室。
法定代表人:刘宝荣,总经理。
被告:**,男,198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被告:**,男,汉族,住扬州市广陵区。
被告:薛明浩,男,1982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扬州市邗江区。
原告扬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薛明浩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立案受理。2020年7月8日,原告扬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扬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29元,由原告扬州市**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纪晓东
审 判 员 吕士杰
人民陪审员 陶 琪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 助理 张 弛
书 记 员 石 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