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金钱大厦,组织机构代码:24375867-2。
法定代表人徐晓隆。
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湖科技园西园五路****5A织机构代码:77929440-0。
法定代表人钱志庭。
被执行人钱志庭,男,1967年9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
被执行人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德清县武康镇回山路**机构代码:06204188-7。
法定代表人钱志庭。
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进出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上商初字第8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人民币6942095.68元。本院于2015年12月29日立案执行。
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和被执行人须知,要求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且未申报财产。
执行中,本院通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财产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登记以及被执行人名下的证券账户进行了调查,查明被执行人名下仅有小额存款,无执行价值,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无证券开户记录,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钱志庭名下位于杭州市××区××公寓××岸××单元××室房产,该房产已抵押他人,目前暂无法处置。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导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名单库。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并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杭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钱志庭、浙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了调查,现有关财产暂无法处理,也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2015)杭上执民字第2242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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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 行 员 潘水俊
人民陪审员 杨家骥
人民陪审员 姚荣尧
二〇一六年四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陈 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