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广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102民初1120号

原告:杭州广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西湖区文一西路857号2幢463室。

法定代表人:袁霄卫。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平,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军亮,上海协力(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上城区解放路111号金钱大厦。

法定代表人:徐晓隆。

原告杭州广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省机械设备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原告杭州广时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郭淑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陶昱立

书 记 员 余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