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恒消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与济宁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德友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嘉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鲁0829民初5037号
原告: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百丰商贸中心十九层19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89C。
法定代表人:王泳龙,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鲁南(特别授权),山东宏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济宁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以北、嘉瑞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46K。
法定代表人:陈桂华,系公司总经理。
被告:济宁德友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经济开发区呈祥大道以北、嘉瑞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MA3CLW7W1F。
法定代表人:姜伟,系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济宁大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宁德友教育产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11月1日立案受理。原告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济宁恒瑞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00元,诉讼保全费4270元,由原告承担。
审 判 长  杨存灵
人民陪审员  鹿献才
人民陪审员  孙 芹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夏丽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