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1283民初6863号
原告:***,男,196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申明,泰兴市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7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泗阳县。
被告:泰州市恒兆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姜堰区蒋垛镇薛港村1组。
法定代表人:李厂桃,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碧波,泰兴市延令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顾康,男,1976年12月13日生,汉族,住泰兴市。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凤凰东路80号。
负责人:王晓文,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馨娴,江苏博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亚泰水利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百饰得建材装饰城3幢522-524号。
法定代表人:王亚军,执行董事。
被告:刘炳贵,男,1969年9月25日生,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游磊,江苏清越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泰州市恒兆牧业有限公司、顾康、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市分公司、江苏亚泰水利有限公司、刘炳贵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2元,减半收取756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张 鹏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邵春霞
书 记 员 王 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