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1022民初53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郏峰平。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