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浙1022民初536号
原告:***,男,1965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郏峰平。
被告:***,男,1973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桔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3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代书记员 马晓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