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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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三门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1022民初1641号
原告:***,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仙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郏峰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70年09月0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三门县。
原告***与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6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浙江慷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清本案案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方刚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