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台路催字第62号
申请人:台州市慷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商海北街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
申请人台州市慷诺建设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10月30日登报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宣告号码为**********42605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出票日期2015年6月30日,出票人台州市慷诺建设有限公司,出票行台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200000元,收款人天台县新兴经济适用房建设有限公司)无效。
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台州市慷诺建设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00元,由申请人台州市慷诺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