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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某某、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苏0611民初2785号
原告:**焙,女,汉族,1996年1月29日出生,住南通市港闸区。
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韩晴(实习),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9年8月20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宿州市灵璧县,住南通市港闸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进山,江苏大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026865965490。
法定代表人:许丛林,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白洪清,男,汉族,1965年10月23日出生,住南通市崇川区,系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焙与被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20日立案后,依被告***申请,追加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通城物业公司”)为本案共同被告;依杨艳红、杨新鲜申请列其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后因第三人自愿撤回相关诉讼请求,杨艳红、杨新鲜退出本案诉讼;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分别于2019年12月18日与2020年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建东、韩晴,被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汤进山,被告通城物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白洪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所有的位于南通市港闸区房屋(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的损失86512元(司法鉴定结论出具后,原告在审理中予以明确);2、要求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租金损失暂计5600元(800元/月×7个月;该诉讼请求原告于庭审中撤回);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6月14日19时26分,被告***与他人在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致使原告所有的房屋发生火灾,火灾造成房屋及屋内物品受损。
被告***辩称,对原告所属房屋因其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火灾的事实没有异议。但被告通城物业公司在小区内设置的限高杠及门禁设施、未消除原告房屋进户门旁消防栓无水隐患妨碍了消防人员及车辆的及时施救,被告通城物业公司亦应对原告火灾损失承担侵权责任。两被告应按各自的责任对原告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通城物业公司辩称,原告要求两被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被告通城物业公司没有侵权也没有过错,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经审理查明:**焙系案涉房屋所有权人,案涉房屋火灾发生时由杨艳红、杨新鲜通过租赁居住使用。***系案涉房屋同幢2202室的小区业主。通城物业公司系案涉房屋所在融悦华庭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2019年6月14日19时许,***与朋友在案涉房屋楼下燃放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的残骸从案涉房屋西南角卧室窗户进入案涉房屋,引燃可燃物造成火灾,过火面积约30平方米,致使案涉房屋内装修以及屋内化妆品、家具家电、衣物等物品受损,无人员伤亡;南通市公安消防支队港闸区大队出警灭火并作出火灾事故认定。本案审理过程中,本院依**焙申请委托南通公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对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的相关损失进行评估。2020年1月3日,南通公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出具评估报告认定: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的各项损失合计为86512元;**焙支付鉴定评估费4000元。2020年1月9日,应***申请,南通公正房地产评估事务所派员季春雷出庭就评估报告中涉及的专业问题接受法庭质询;被告***仍认为评估结论涉及的房屋重置税费及利润合计5361元不应计入原告房屋损失范围内。
另查,案涉房屋17层楼道内的消防栓在消防人员进场灭火时存在水压不足现象,未对当时的救火发挥作用。通城物业公司在案涉房屋所在融悦华庭小区内设置有禁放烟花爆竹的消防须知牌。江苏天瑞华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受南通市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对融悦华庭小区内消防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于2019年6月11日出具过季度测试报告,该报告中显示小区消防栓系统正常。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火灾事故认定书、产权证及原告申请本院出具调查令调取的公安部门制作的询问笔录、消防勘查笔录、现场照片等证据一组;被告***提供的光盘、照片等证据一组;被告通城物业公司提供的照片、水泵设备群示表、门岗交接记录、维保单位的季度测试报告等证据一组;依原告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报告、本院依职权向港闸区消防大队葛晓东所作的调查笔录一组;以及相关当事人或代理人的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1.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2.原告损失范围的确定。
关于争议焦点1问题。
被告***在其居住小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理应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由于其选择燃放的地点临近住户楼层,烟花爆竹的残骸进入原告所有房屋内,是导致原告房屋发生火灾受损的直接原因。被告***应就其过错行为向原告承担直接赔偿责任。被告通城物业公司作为案涉小区的物业管理单位,虽在小区内设置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安全警示标志,但在被告***燃放烟花爆竹时未能及时给予制止,以消除小区业主人身及财产安全隐患,特别是在火灾发生时其管理维护的消防设施因功能丧失未能对火灾及时救援发挥作用。被告通城物业公司虽提供了其日常管理维护的相关证据,但并不能免除其对小区安全保障的义务。因此,对照“物业服务企业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等法律规定,被告通城物业公司亦应对原告因火灾造成的损失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被告通城物业公司对案涉火灾事故发生在管理上的过失程度,本院酌情认定被告通城物业公司对原告各项损失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原告主张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抗辩两被告按各自责任承担赔偿责任、被告通城物业公司抗辩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意见,本院均不予采纳。
关于争议焦点2问题。
原告主张案涉房屋因火灾造成各项损失86512元,有鉴定单位出具的损失金额评估报告为依据。被告***虽对评估报告认定的损失金额中包含了重置税费及利润组成不能认同,但在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时却未提供相应的反驳依据,故被告***该抗辩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对原告依据评估报告认定的金额主张其损失请求范围,本院予以认定。
综上所述,被告***应首先全额赔偿原告上述房屋损失86512元;被告通城物业公司对被告***所负前述赔偿义务中的20%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赔偿原告**焙因火灾造成的房屋损失人民币86512元;
二、被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履行本判决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20%的补充赔偿责任;如因被告***赔偿能力不足造成被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实际履行了前述补充赔偿责任,被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可在实际履行的责任范围内向被告***追偿;
三、驳回原告**焙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981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687元,由被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94元;鉴定评估费4000元,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962元(户名: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46×××65,开户行:中国银行南通市濠南路支行)。
审 判 员 孙兴旺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刘喆慧
书 记 员 朱 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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