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02民初1337号之一
原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丛林。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明,男,1956年3月6日生,原告公司职员。
被告:***,女,1992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崇川区。
原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原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且与法不悖,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由原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陈 美
人民陪审员 陶 诚
人民陪审员 陆采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 助理 孙太永
书 记 员 余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