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4114号
原告:**,女,1957年9月3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钱琴,北京汉卓(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丛林,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受理后,经本院催缴,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缴纳案件受理费,故本案应当按撤诉处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第一款、第四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张蓉蓉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徐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