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通城环境产业集团有限公司

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9201号

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丛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明,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