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612民初9200号
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市人民西路499号。
法定代表人:许丛林,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燕,江苏通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春明,系公司副经理。
被告:***,男,1991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通市通州区。
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7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通城物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刘 杨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韩澄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