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保145号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财产进行保全并提供了财产线索。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财产线索:1.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八支行,账号:5105××××1278;2.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第七支行,账号:5100××××5443;3.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世豪广场支行,账号:1289××××0888;4.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武侯祠大街支行,账号:1266××××9376;5.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天府一街支行,账号:1307××××0379;6.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简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8430××××9229。),冻结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蒋 洪
书记员 母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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