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财保61号
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权利价值为1350000元的财产予以保全。申请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已向本院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对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财产价值135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的申请。现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已提供的财产信息如下:
1.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78;
2.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43;
3.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2××××××××8;
4.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12××××××××76;
5.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账号:×××79;
6.户名: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开户行:四川××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29。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向东
书记员 许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