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14执1731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川0114民初899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终结执行”第(六)项“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1)川0114执1731号案的执行。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执行法院提起诉讼。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适用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黄 勇
书记员 王太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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