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川01民终13625号
上诉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四川沐采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新都区人民法院(2020)川0114民初200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的规定,本案适用独任制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准许上诉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尹 英
书记员 谭学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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