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靖江市昊盛机械零部件加工厂、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靖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1282执1379号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昊盛机械零部件加工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21282MA1YBDXM50,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
经营者:李霞,女,1979年8月4日生,住江苏省靖江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庚,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21660485226Q,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堂县。
法定代表人:汪旭波。
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0007559733962,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莉。
被执行人:山西帝宜商贸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MA0HD2NU0T,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入驻山西开卓商务服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磊。
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昊盛机械零部件加工厂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帝宜商贸有限公司为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山西帝宜商贸有限公司、靖江恒广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连带给付申请执行人靖江市昊盛机械零部件加工厂票据款20万元,并承担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企业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判决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计2150元,保全费1620元,合计37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此款申请执行人已交纳,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义务时一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6月6日依法立案受理。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2022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法律文书,并传唤其到本院接受调查询问,责令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
二、2022年6月7日、6月23日,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向有关单位调查,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保险、股票、股权等财产情况查明如下:
1.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成都农村商业银行账户(尾号×××)。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2.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3.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
4.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7日。
5.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7日至2023年6月7日。经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依法执保冻结上述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冻结期限自2021年12月20日起至2022年12月20日止。执行中,本院依法关联执保扣划中国民生银行账户(尾号×××)存款3395.05元。
6.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7.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予以冻结,并扣划419.94元,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6月24日。
8.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14日至2023年7月14日。
9.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账户(尾号分别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10.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交通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11.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光大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12.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长城华西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13.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成都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8日至2023年6月8日。
14.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6月13日至2023年6月13日。
15.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1日。
16.查明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华夏银行账户(尾号为×××)。依法轮候冻结,冻结期限自2022年7月22日至2023年7月22日。
上述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共计3814.99元,其中2957元作本案执行费,余857.99元发还申请执行人。
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2022年6月8日,本院分别委托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反馈,2022年6月24日,本院委托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委托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22年6月28日起至2025年6月27日止。另经查,在本案诉讼过程中,本院委托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以(2021)苏1282民初7548号民事裁定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源电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成都市×××不动产〔权证号:×××〕,查封期限自2021年12月28日起至2024年12月27日止。根据上述不动产的查封情况,本院已分别向首封法院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发送参与分配函。
四、查明被执行人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川A×××**小型汽车一辆。2022年6月8日,本院委托四川省金堂县人民法院依法查封上述车辆,反馈称涉及成都金堂蓝光和骏置业有限公司的案件,各地法院不得跨省域采取执行措施,故查封未果。
五、2022年6月21日,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院依法采取限制消费措施,限制其高消费。
六、2022年7月7日,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再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支付宝、财付通、不动产、车辆、保险、股票、股权等信息,仍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于2022年7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通知书,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及是否申请执行悬赏等(第8、15、16项除外),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亦未申请执行悬赏。
本案执行标的为203770元及利息,已执行到位857.99元,尚未执行到位202912.01元及利息,本案应收取执行费2957元,实际收取执行费2957元。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亦未申请对被执行人进行司法审计、破产,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1)苏1282民初75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冻结被执行人名下财产,如申请执行人需继续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十五日前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逾期视为放弃查封、冻结措施。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被执行人负有向申请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财产状况发生变化的,应如实向本院报告,直至债务全部履行完毕。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依法向本院提出异议,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书面递交执行异议申请书及副本。
审判长  邹江川
审判员  刘江昆
审判员  郭满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仇 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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