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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川0107民初11449号 原告:四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原告四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四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向本院提出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的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四川某某生活服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