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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19325号 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郫都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谦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 本院审理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将诉讼请求变更为“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10000元”,本院予以准许。后,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请求撤回起诉,其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四川某某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