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川0106民初6576号
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
法定代表人: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英冠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
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后,原告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四川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