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3民初6880号
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营业场所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槽门湾村17号。
经营者:陈又泉。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腾芳,湖南大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天心区常青路8号。
法定代表人:姜清华。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本院在审理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诉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撤回对被告中国水利水电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092元,减半收取546元,由原告益阳市赫山区衡龙桥镇旺泉建筑器材租赁服务部承担。
审 判 员  姚 倩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杜炫乐
书 记 员  杨 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