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553号
申请人:***,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叙文,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岭村银馨家园B10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朱汉文。
被申请人: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38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为此,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603020504602022000××××)为申请人***的本次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8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秦海松
二〇二二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龚雪娟
书 记 员 谭 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