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

***、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04民初6553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化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叙文,长沙市雨花区湘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银盆岭村银馨家园B10栋704室。
法定代表人:朱汉文,系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金麓,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军,湖南轩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金星中路247号佳兴国际汇广场酒店写字楼23楼。
法定代表人:李奕。
原告***诉被告长***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湖南佳兴金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2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系自愿处分其诉讼权利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和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87元、财产保全费2420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秦海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六日
法官助理 龚雪娟
书 记 员 谭 佳